(2017)新012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会元诉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会元,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518号原告:冯会元,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会元诉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会元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会元提出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会元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