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闫强与刘凤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强,刘凤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闫强,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凤举,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闫强与刘凤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凤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凤举的银行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文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