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公司(原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炉工程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69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法定代表人代贵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公司(原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东建街13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7.36元,减半收取8703.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 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