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怀务杰与李德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务杰,李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12财保74号申请人:路秀霞,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李德梅,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人路秀霞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3000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李德梅的财产。申请人路秀霞向本院交纳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路秀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申请人路秀霞向本院交纳的担保金30000元。二、扣押被申请人李德梅名下的×号金杯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路秀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