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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艳娥与虞城县玉堂桥梁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刘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娥,虞城县玉堂桥梁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刘新华,崔新全,刘付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494号原告:苏艳娥,女,汉族,1972年5月26日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虞城县玉堂桥梁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城郊乡花庄村。法定代表人:崔玉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新华,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生,住虞城县,身份照号码:411425196309110659。被告:崔新全,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生,住虞城县,身份照号码:411425196612060615。被告:刘付领,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身份照号码:412321196610271216。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苏艳娥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