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任焕芝与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焕芝,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8行初23号原告任焕芝,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勇,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洪斌,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广,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士敏,该中心工作人员。原告任焕芝不服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房产抵押登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焕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丽军审判员 苏景民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