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同居析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1993年3月5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同居析产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贤审判员 :郭朝武审判员 :金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