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宝成与被执行人张刚龙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成,张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刚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成与被执行人张刚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63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刚龙已履行了部分案件款50000元,执行费4000元,再未发现被执行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宝成与被执行人张刚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6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