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胜吾与吕一、雷京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胜吾,吕一,雷京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396号原告:郑胜吾,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一,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雷京娜,女,1984年6月5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郑胜吾与被告吕一、雷京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1月1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0000元,自2017年1月1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胜吾的委托代理人邓伟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一、雷京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吕一与被告雷京娜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6年2月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被告吕一多次向原告借款,也曾多次归还借款。原告与被告吕一于2017年1月10日经结算,被告吕一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7年2月20日前归还。结算单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一、雷京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郑胜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1月1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0000元,自2017年1月1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