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作建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作建,男,1980年6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某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作建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作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谢作建在中国民生银行温州分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48的信用卡。之后被告人谢作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然恶意透支使用该信用卡。截止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谢作建共恶意透支该卡内资金83082.19元,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案发后,被告人谢作建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作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郑某的证言,归案经过、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清单、催收记录、还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作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作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谢作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作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作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