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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礼金与被告王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金,王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民初2049号原告:张礼金,男,194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芳(原告妻子),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王秀明,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张礼金与被告王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礼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秀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礼金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请求被告承担借款期间银行贷款同期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4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自2014年9月26日起每月偿还500元,至2015年底一次性还清。被告归还500元借款后,再未归还剩余款项。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秀明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礼金与被告王秀明系熟人关系。2014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自2014年9月26日起每月偿还500元,至2015年底一次性还清。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归还500元借款后,再未归还剩余款项。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15500元,有借条为证,应当予以认定,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15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秀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礼金借款人民币15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王秀明负担(此款原告张礼金已预缴,由被告王秀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张礼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