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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永申、王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申,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申,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吴一、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杰,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申与被执行人王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到位7109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