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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应明与薛立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明,薛玉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284号原告:刘应明。被告:薛玉军。原告刘应明与被告薛玉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应明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5月25日原告刘应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应明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原告刘应明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应明负担。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刘应明。审 判 长  张熠人民陪审员  周勤人民陪审员  丁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喜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