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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靳伦荣、刘应龙等与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伦荣,刘应龙,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763号原告:靳伦荣,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刘应龙,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武,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庄曹新村E区2号楼6单元。法定代表人:陆水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斌,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伦荣、刘应龙与被告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建兵审 判 员  马孟祥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家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