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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中良与徐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良,徐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中良,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徐靖,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张中良与徐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2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徐靖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张中良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1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徐靖另行给付张中良因本案支出的其他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20万元。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靖在银行存款人民帀300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汝佺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法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