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六华与周格贤、钟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六华,周格贤,钟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杨六华,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周格贤,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钟敏敏,女,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杨六华与周格贤、钟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迟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