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与李育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李育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641号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686198153K。法定代表人:陶晓川,职务:董事长。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女,1970年9月6日生,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育正,男,汉族,现住景谷县。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诉被告李育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于2017年5月25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罗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