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燕诉被告银博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银博文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741号原告:黄燕,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银博文,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与被告银博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燕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燕负担。审判员 张瀚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