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牛双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北京金牛双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28号(临时门牌),组织机构代码62191459-3。法定代表人梁锦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牛双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5号楼0106室,组织机构代码69956483-7。法定代表人刘思洋,该公司总经理。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金牛双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5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金牛双子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履行本金336363.76元、违约金、利息、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林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金牛双子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核查,被执行人北京金牛双子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黄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