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红卫与余剑、李牧泽、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债权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卫,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李牧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红卫,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从业者,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余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剑,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李牧泽,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许红卫与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李牧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李牧泽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李牧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后方基地襄樊离职干部休养所的债权49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