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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48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5日以未能找到被告高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