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远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远俊,男,1998年10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远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远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罗远俊趁平坝区鼓楼办事处大东方“星吧路”休闲酒吧无人之机,从该店后窗爬进店内,将被害人吴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400余元现金盗走。2.2017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罗远俊趁平坝区安平办事处中山南路金鑫大厦三楼“重庆和禧火锅”店无人之机,从该店后窗爬进店内,将被害人蒋某放在收银台内的30余元现金和一个白色耳机盗走。3.2017年2月17日凌晨4时许,罗远俊趁平坝区安平办事处中山南路金鑫大厦三楼“卡诺滋”休闲吧无人之机,从该店后窗爬进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400余元现金盗走。4.2017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罗远俊趁平坝区安平办事处金鑫大厦二楼“千百度自助烧烤”店无人之机,爬窗子进入金鑫大厦二楼重庆和禧火锅店内,沿该店窗户外的阳台爬进“千百度自助烧烤”店内将被害人金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1500余元(已退赔1187元)现金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远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远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罗远俊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远俊在开庭审理时也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三份),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二份),被害人蒋某、吴某、李某、金某陈述,被告人罗远俊供述及辩解,指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四份),现场勘验笔录(三份),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视频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远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量刑,被告人罗远俊在一个月内同一城区连续盗窃四次,其中同一栋楼房盗窃三次,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到案后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远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吴兴疆退赔人民币400元;向被害人蒋华钢退赔人民币30元;向被害人李丹阳退赔人民币400元;向被害人金小波退赔人民币3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杨 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婷婷书 记 员 龙嫦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