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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与杨会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杨会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031号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2720E。法定代表人:XX东,该公司执行总裁。被告:杨会兰,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会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简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