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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十堰楚跃工贸有限公司与何年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楚跃工贸有限公司,何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楚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组。法定代表人:孙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年忠,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十堰楚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何年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年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年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年忠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