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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菊梅、章兴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梅,章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菊梅,女,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章兴春,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执行张菊梅与章兴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章兴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