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菊梅、章兴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梅,章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菊梅,女,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章兴春,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执行张菊梅与章兴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章兴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