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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清卉与王功、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卉,王功,刘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黄清卉,女,195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功,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被执行人刘灵芝,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本院在执行黄清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6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功、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清卉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其中3万元借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本金4万元及8万余的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