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9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侯亮与陈耀武、候二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亮,陈耀武,候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263号原告侯亮,男,1959年5月21日,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陈耀武,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候二荣,男,66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候亮诉被告陈耀武、候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