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炎孝与苏攀峰、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攀峰,胡炎孝,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攀峰,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无业,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炎孝,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开发区越东路与孙马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5985795F。法定代表人:王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芝华,浙江远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山,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攀峰因与被上诉人胡炎孝、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6)鄂08民终13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又作出(2016)鄂080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苏攀峰仍不服,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攀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苏攀峰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苏攀峰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苏攀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华审判员 李芙蓉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