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福顺与沈阳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顺,沈阳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410号原告:张福顺,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满融村满融路1号,注册号912101025553450885。法定代表人:俞明海。原告张福顺诉被告沈阳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福顺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福顺承担。审 判 长 荆 彤人民陪审员 黄 进人民陪审员 雷璐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彤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