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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陈金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陈金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重庆中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0643002-9。法定代表人程瑞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勇,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陈金启,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6年11月17日做出的(2006)李民初178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案款本金36815元、利息31702元,诉讼费1483元,共计人民币7000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他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执行费474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李民初1784民事判决书的本项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黎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