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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终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鲁可意与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可意,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可意,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南城区纬二路北侧学府花苑3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刘达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田家炳实验中学,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赤铸山西路。法定代表人:舒龙,校长。上诉人鲁可意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阜建设公司”)、芜湖市田家炳实验中学(以下简称“田家炳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鲁可意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经审查,鲁可意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于2017年4月26日书面通知其交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鲁可意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鲁可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