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闫洪雨与刘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雨,刘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794号原告:闫洪雨,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刘仁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闫洪雨与被告刘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洪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洪雨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闫洪雨。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