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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广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广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95号罪犯黄广峰,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广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黄广峰等3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1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316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闽04刑更2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广峰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1799分,表扬2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元。另查明,罪犯黄广峰住所地村民委员会、乡民政事务所出具了罪犯黄广峰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生活依靠政府救助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广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广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