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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972号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泽京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光大有限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重庆光大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972号之二号原告: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55903382-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镇北环西路胡马桥片区A幢32号。法定代表人:马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洁晶,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机构代码40209843-2),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1幢302室。法定代表人:牛蔚涛,总经理。被告:重庆光大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2村69号4楼2号。法定代表人:文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重庆光大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26775510元,因涉及级别管辖权问题,本院对此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本院,认为该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周学均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