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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8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624号原告: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257-259号洛桑美地海谊华厦负二层全层。法定代表人:钟国强,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东,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东华西横街海谊华厦a栋902室,组织机构代码70825189-2。法定代表人:颜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