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4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邢存瑞、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存瑞,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4462号申请执行人邢存瑞,男,汉族,1953年11月26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本院执行的邢存瑞申请执行淄博长河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77号民事调判决书��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