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宇,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服刑期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686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林宇和胡某(已判刑)共谋实施盗窃。胡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栋**-6的房间内,趁无人之机,将房门反锁,从该房间卧室抽屉内的钱包里盗走现金1179.20元。被告人林宇在房间外面望风。被害人郑某回家开门发现房门反锁,遂守候在房门口,后胡某开门逃跑至楼梯间时,被穷追不舍的郑某抓获,胡某当场将所盗窃的全部现金拿出来还给郑某,其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林宇当场逃离。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林宇被公安民警从重庆市垫江监狱押解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林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林宇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宇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宇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刑初85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