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龚某与方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1民初729号原告龚某,男,汉族,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方某,男,汉族,农民,住临夏县。原告龚某与被告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方某外出,于2016年11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中止,现中止情形消除,恢复审理。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到庭、被告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1686元,利息5100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57786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在积石山县搞装潢,从原告材料装修铺欠购材料,截止2015年9月份,被告累计下欠原告的装潢材料款51686元。被告出具了51686元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5年10月28日还清,若按时不还,每日加还1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为给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51686元,利息5100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577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在积石山县搞装潢工程,从原告材料装修铺欠购材料,截止2015年9月份,被告累计下欠原告的装潢材料款51686元。被告出具了51686元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5年10月28日还清,若按时不还,每日加还1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庭审中,原告表示只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材料款51686元,放弃利息和违约金的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向被告成年家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成年家属表示已向被告转交,已确认被告收到了该法律文书。后我院干警再次到被告家中询问了被告,被告表示该欠款是装修材料款,且欠款数额属实,欠条是自己亲笔书写,并愿意分期偿还,于明年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某在收到开庭传票后仍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被告之间书写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供的欠条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偿还本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某给付原告龚某材料款516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被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祁光鑫审判员 祁晓刚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