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高扬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扬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高扬,山西财经大学财大北校学生。2015年2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月1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颖伟、白杰,山西柏方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高扬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高扬及其辩护人王颖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11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民生国际A座1105室,被害人李某到宋某某、周某(已判决)经营的山西创富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找人代还信用卡,在宋某某将3万元人民币转入李某的信用卡后,因银行将该卡锁定无法将打入卡内的钱刷出,宋某某、周某等人纠集被告人赵高扬、郭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民生国际A座1105室,以向李某催要欠款为由,非法限制李某人身自由至16日14时许。期间被告人赵高扬等人将李某殴打致伤。经依法鉴定,李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3月14日,宋某某、郭某某、蔚某某、赵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对该四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予以谅解。2016年8月20日被害人李某对周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高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高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法医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损伤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高扬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高扬的辩护人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高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高扬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高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秦爱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婷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