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德花、刘志家等与刘志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花,刘志家,刘志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679号原告:高德花,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原告:刘志家,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系刘志家妻子。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虎,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国,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原告高德花、刘志家与被告刘志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高德花、刘志家于2017年5月2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花、刘志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德花、刘志家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高德花、刘志家负担。审 判 员 张军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皓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