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焦留成与焦海宾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留成,焦海宾,叶县教育体育局城关学区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303号原告焦留成,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莉,叶县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焦海宾,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第三人叶县教育体育局城关学区住所地:叶县程寨村路西口原告焦留成诉被告焦海宾共有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焦留成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焦海宾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留成撤回对被告焦海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留成负担。审判员 闫铁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