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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行审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苏赵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苏赵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02行审167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雄辉,局长。委托代理人蔡伟文,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吴柏,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苏赵新,男,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苏赵新作出的茂南国行决字(2016)第XXX号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苏赵新所作出的茂南国行决字(2016)第XXX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苏赵新所作出的茂南国行决字(2016)第XXX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苏赵新所作出的茂南国行决字(2016)第XXX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梁长风审判员  李开颖审判员  梁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