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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华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4刑初3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川,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石棉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卢某某酒后骑车途经石棉县城步行街,与李某、张某某发生口角纠纷。李某、张某某追打卢某某至东风路三段,遇见卢某某的朋友曲某某某等人。曲某某某见卢某某被打就上前用皮带打李某。李某、张某某通过电话邀约李华川前来帮忙打架。李华川驾车赶到后,看见李某头部受伤,便到自己的小车尾箱中拿出一把砍刀,持刀朝卢某某挥舞,造成卢某某右手手臂受伤。2017年1月11日,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卢某某右侧尺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前臂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7日,李华川主动到石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李华川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损失,并取得卢某某的谅解。2017年3月27日,李华川赔偿了卢某某28000元。另查明,2010年10月18日,李华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川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基本情况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砍刀一把及照片说明、管制刀具认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010)石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证人李某、张某某、曲某某某、潘某、杨某某、吕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华川的认罪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强制措施手续、光碟及制作说明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证明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华川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所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华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华川使用管制刀具伤害他人,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华川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川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华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恒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亚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