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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明坤诉李继萍、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220号原告蒋明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德财、彭思燕,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继萍,女,汉族。被告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龙小区官房片商办*号。法定代表人周晓东,总经理。原告蒋明坤诉被告李继萍、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蒋明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继萍、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坤撤回对被告李继萍、云南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2340.50元由原告蒋明坤承担;剩余2340.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判员  唐建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