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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7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郭文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郭文翔,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7110号原告:刘桂兰,女,195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辉,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翔,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古楼公路XXX弄XXX-XXX号单号1-3层。法定代表人:奚岳峰,负责人。原告刘桂兰与被告郭文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其后,本院根据原告刘桂兰的申请,依法追加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刘桂兰于2017年5月25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刘桂兰要求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桂兰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方美玲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