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7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郭文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郭文翔,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7110号原告:刘桂兰,女,195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辉,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翔,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古楼公路XXX弄XXX-XXX号单号1-3层。法定代表人:奚岳峰,负责人。原告刘桂兰与被告郭文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其后,本院根据原告刘桂兰的申请,依法追加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刘桂兰于2017年5月25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刘桂兰要求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桂兰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方美玲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