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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8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山西汾西瑞泰正和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山西汾西瑞泰正和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8执159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正和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正和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9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希斌审判员  郝立新审判员  郝隆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畅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