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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9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女,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始,被告人金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无名棋牌室内开设“晃晃”麻将赌场,招揽赌客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2月13日16时许,���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金某某及十余名赌客,缴获赌具麻将牌4副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人季某某的证言及《租赁合同》,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某、谈某、王某某、赵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违法所得等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