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莉莉、刘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莉莉,刘俊华,曾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莉莉,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华(系上诉人林莉莉的丈夫),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淑华,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莉莉、刘俊华因与被上诉人曾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借据(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债权凭证,曾淑华无法提供证明本案借贷法律存在的借据原件,且其前夫林飞宏在一审出庭作证其已拿本案的借条原件并向借款人林莉莉讨回了本案借款。故本案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消灭的事实不清,且林飞宏与本案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应追加林飞宏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莉莉、刘俊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寿统审判员 王晋平审判员 刘爱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毅青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