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何金凤、吴朝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凤,吴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凤,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吴朝兵,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2何金凤申请执行与吴朝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三查五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朝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金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朝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金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