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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1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瑞芬与被执行人吴自力、李淑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瑞芬,吴自力,李淑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瑞芬,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自力,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李淑评,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郑瑞芬与被执行人吴自力、李淑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9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借款7475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多次向房产、银行、国土、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吴自力进行司法拘留。因拍卖时间较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